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8)


三、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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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中止 |
行政復議終止 |
定義 |
指在復議進行過程中,復議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當中止復議的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復議程序,中止前已進行的復議行為仍然有效。 |
指在復議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不能繼續或者繼續進行毫無意義情況下,結束正在進行的復議程序。 |
原因 |
①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
①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
提示:行政復議中止的前三種情形,在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四、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P81)
(一)行政復議和解制度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行政復議和解制度的內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和解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行政復議案件,只適用于特定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2、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3、行政復議和解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而不是僅僅要求達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復議機構即可。
4、行政復議和解必須在法定的時間階段進行,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經準許達成和解的,導致行政復議終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復議機構不再繼續審理。
【例題1】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行政復議和解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2008年)
A、當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B、當事人達成和解必須在行政復議審理程序開始前進行
C、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意思即產生行政復議終止的法律效果
D、所有的行政復議案件均適用和解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和解制度的主要內容。
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行政復議機構是否準許,取決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是否自愿以及和解內容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選項A正確。
行政復議和解必須在法定的時間階段進行,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選項B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經準許達成和解的,導致行政復議終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復議機構不再繼續審理。選項C錯誤。
行政復議和解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行政復議案件,只適用于特定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選項D錯誤。
【例題2】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行政復議和解的要求有( )。(2008年)
A、和解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進行
B、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C、和解應當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D、由行政復議機關制作并送達行政復議和解書
E、和解適用于所有行政復議案件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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