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稅《稅法一》輔導:車輛購置稅(3)
更新時間:2010-07-29 09: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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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購置該型號車輛的價格確認,不能取得購置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四)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對以下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依據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未滿1年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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