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四章(5)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P41)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解釋: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設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上位法沒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設定。
5、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資格資質,不得設定企業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前置性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企業個人到本地區經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例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A、國務院部門規章 B、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C、縣人大常委會決定 D、國務院決定
答案:ABC
解析:注意掌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明確要求:第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第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第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具備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機關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內設機構不具有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資格。二是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三是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監會、保監會等,均屬于此類組織范疇,其法律地位相當于行政機關。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受委托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不能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也不能是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二是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力來源于委托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三是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并未因委托行政機關的委托而獲得法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權;四是受委托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其他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3、關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當中應當遵守的紀律約束的規定;
4、專業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行政許可應當逐步授權專業組織實施的指導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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