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三章(4)


(三)行政行為的廢止
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廢止。
(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因行政行為的廢止給相對人利益造成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節 抽象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2、特征: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準立法性;不可訴性。
【例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章的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屬于( )。
A、行政立法 B、不可訴
C、行政執法 D、雙方行政行為
E、抽象行政行為
答案:ABE
二、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主體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例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 )。
A、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B、國務院及其部委、直屬機構
C、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E、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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