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稅《稅務代理實務》輔導:第二章(5)
更新時間:2010-07-06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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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
?、偬颖芗{稅義務,限期繳納,限期內轉移、隱匿財產等;
?、谇范惗枰鼍?
?、鄄荒芾U納稅款、滯納金而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凍結相當于納稅金額的存款、扣押查封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對象:納稅人。
前提條件:拒絕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
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項:商品、貨物、其他財產。
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6.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從其銀行存款中直接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用以抵繳稅款。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解繳稅款、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注意: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對象:納稅人和納稅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條件: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執行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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