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13)


第四節 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采取法律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二、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一)執行根據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
2、其他機關制作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其中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收;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二)執行組織、執行管轄和執行對象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執行組織
執行組織,是指負責執行工作的職能機構,是人民法院內設立的負責執行工作的專門機構。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等人組成,代表人民法院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管轄;執行管轄的確定有下列幾種不同的情形:
(1)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支付令,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其他機關制作的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則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3)如果執行的根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準予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則由作出該裁定書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三)執行救濟
1、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09新增)
2、異議之訴
異議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09新增)
3、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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