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9)


4、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時行中,由于發生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4)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等。
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例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況中需要人民法院訴訟中止的是( )。
A.在開庭審理那一天原告錢某住所地發生地震,使他不能參加訴訟
B.在開庭審理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史某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法院準許的
C.法院審理的原被告的合同糾紛與其他法院正在審理的被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刑事案件有關,而該刑事案件還未審結
D.追索賠養費案件中的被告胡某因為生病不能出庭的
答案:AC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發生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序。訴訟終結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四)反訴
反訴,是指原告起訴后,被告于同一訴訟程序對原告起訴。反訴具有以下特征:
(1)反訴對象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反訴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存在,本訴撤回并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
(3)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提起反訴是為了對抗原告的本訴請求,以抵消、吞并本訴或使本訴失去作用。
(4)反訴的請求和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
解釋:本訴是反訴的前提,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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