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法一》輔導:增值稅進項稅額(8)


【應用舉例】
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發生下列業務:
(1)銷售給甲公司某應稅消費品10000件,每件售價為20元,用自備車運輸,收取費用1170元;
(2)銷售給乙公司同類消費品5000件,每件售價為22元,交給某運輸公司,代墊運輸費用5850元,運費發票已轉交給乙公司;
(3)銷售給丙公司同類消費品3000件,每件售價為10元,此價格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合理的偏低價格(上述單價為不含稅單價);
(4)發給本企業職工上述消費品500件,每件收費5元;
剪聲音
(5)將當月新開發的應稅消費品贈送給某單位試用,已知該產品生產成本為20000元。
(6)銷售企業已使用過2年的1臺機器設備和應稅消費品的小汽車,分別獲得銷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元,該機車和小汽車的原值為48000元和120000元。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當月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是26434元,消費稅稅率為30%,則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 )
A 56026.51 B 36026.51 C 24077.51 D 45037.35
答案:D
解析:
第一筆業務:銷項稅額=10000×20×17%+1170/(1+17%)×17%=34170元
第二筆業務:銷項稅額=5000×22×17%=18700元
第三筆業務:
由于價格偏低無正當理由,所以應當按照當月銷售的平均價格計稅
當月同類消費品的平均價格=(10000×20+5000×22)÷(10000+5000)=20.67元
銷項稅額=3000×20.67×17%=10540元
第四筆業務: 銷項稅額=500×20.67×17%=1756.95元
第五筆業務:視同銷售,按組價計稅
銷項稅額=【20000×(1+10%)÷(1-30%)】×17%=5342.86元
第六筆業務:應納增值稅額=50000÷(1+4%)×4%×50%=961.54元
當月應納增值稅額=34170+18700+10540+1756.95+5342.86-26434+961.54=45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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