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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破產法律制度(7)

更新時間:2010-05-18 09:54:5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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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產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一)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也稱為債務人財產,是指能夠依據破產程序分配給債權人的、屬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由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構成。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涉及破產財產的撤銷行為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涉及破產財產的無效行為

  根據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解釋:無效行為的發生期限沒有限制,既可能發生在破產程序中,也可能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或者1年內。它的發生與債務人是否出現破產原因沒有必然聯系。

  【例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 ),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2007年)

  A、放棄債權的

  B、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C、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D、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E、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答案:AC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程序中的可撤銷行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所以,選項BD屬于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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