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收相關法律》:破產法律制度(2)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申請
(一)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務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解釋:(1)作為債權人來說,只要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沒有義務去了解企業是否資不抵債。(2)清算人提出申請時,由于企業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產清算。(3)和解申請只限于債務人提出。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例題】某公司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C、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申請的提出。《企業破產法》賦予債務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權;賦予債權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權。
(二)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的提交
1、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提示: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例題】債務人提出申請破產清算,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材料有( )。
A.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B.公司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和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C.職工安置頂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D.公司財產的清理、變價和分配方案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債務人所提交的材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三)破產申請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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