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合伙企業(4)
更新時間:2010-05-13 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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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1、合伙企業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2、清算人應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提示: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若( ),合伙企業應當解散。(2007年)
A、合伙期限未滿、合伙人對繼續經營產生嚴重分歧
B、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決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15天
E、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答案:BE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解散。《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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