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法一》輔導:增值稅進項稅額(4)
更新時間:2010-05-12 09: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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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免稅規定:
售價>原值,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
售價≤原值,不征
專營舊貨(包括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增值稅=【售價/(1+4%)】×4%×50%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其進項稅保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09新增)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應用舉例—03單選】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6月把資產盤點過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資產進行處理:銷售已經使用4年的機器設備,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為9000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交消費稅的機動車2輛,分別取得收入l1000元(原值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為56000元);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庫存未使用的鋼材取得收入35000元,該企業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為( )元。(以上收入均為含稅收入)
A.6916.24 B.5594.70 C.6493.16 D.6316.24
答案:C
解析:
計算過程:【9200÷(1+4%)】×4%×50%=176.92(元)
【64000÷(1+4%)】×4%×50%=1230.77(元)
【35000÷(1+17%)】×17%=5085.47(元)
應納增值稅=176.92+1230.77+5085.47=649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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