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法二》輔導:個人所得稅(4)


4.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營銷業績獎勵的對象是非雇員,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均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例:下列項目中,不構成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是( )。
A.加班費 B.企業為非雇員支付旅游費
C.差旅費津貼 D.年終一次性獎金
E.獨生子女補貼 F.托兒補助費
【答案】BCEF
補充:和工資相關的免稅規定:
①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兩院院士的特殊津貼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稅。
③見義勇為獎金免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這個稅目。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關注以下項目: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科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下列所得應納入個體工商產戶生產經營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個體工商戶從事手工業的所得
B.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飲食、服務業的收入
C.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行醫而取得的報酬
D.個體戶銀行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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