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法二》輔導:應納稅額的計算(2)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實際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1)會計利潤總額=銷售收入4000+營業外收入80-銷售成本2600-銷售費用770-管理費用480-財務費用60-銷售稅金40-營業外支出50=80(萬元)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650—4000×15%=650-600=50(萬元)
(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25-25×60%=25-15=10(萬元)
4000×5‰=20(萬元)大于25×60%=15(萬元)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80×12%=20.4(萬元)
(5)工會經費應調增所得額=5-200×2%=1(萬元)
(6)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31-200×14%=3(萬元)
(7)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7-200×2.5%=2(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80+50+10+20.4+6+1+3+2=172.4(萬元)
(9)2008年應繳企業所得稅=172.4×25%=43.1(萬元)
【教材例題:例1—2】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2008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為5600萬元,發生產品銷售成本4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660萬元;取得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0萬元;繳納非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300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760萬元,其中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為60萬元、業務招待費用70萬元;發生財務費用200萬元;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34萬元(已在投資方所在地按15%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取得營業外收入l0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250萬元(其中含公益捐贈38萬元)。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
(1)利潤總額=銷售收入5600+其他業務收入800+國債的利息收入40+投資收益34+營業外收入100-銷售成本4000-其他業務成本660-銷售稅金及附加300-管理費用760-財務費用200-營業外支出250=404(萬元)
(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額40萬元。
(3)技術開發費調減所得額=60×50%=30(萬元)
(4)按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的60%計算=70×60%=42(萬元)
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5600+800)×5‰=32(萬元)
按照規定稅前扣除限額應為32萬元,實際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32=38(萬元)
(5)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
所得額34萬元。
(6)捐贈扣除標準=404×12%=48.48(萬元)
實際捐贈額38萬元小于扣除標準48.48萬元,可按實捐數扣除,不做納稅調
整。
(7)應納稅所得額=404-40-30+38-34=338(萬元)
(8)該企業2008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38×25%=8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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