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法二》輔導: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一)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非研究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區分】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l0年。
外購商譽,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例:某市區的一個企業,2008年轉讓一項三年前購買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購買時是100萬元。轉讓的收入是120萬元。攤銷期限是10年。轉讓無形資產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 )萬元。(考慮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A.3.8
B.4.25
C.4.75
D.7.6
【答案】D
【解析】轉讓過程中應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0×5%×(1+7%+3%)=6.6(萬元)
無形資產的賬面成本=100-(100÷10×3)=7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20-70-6.6=43.4(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43.4×25%=10.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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