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物權法律制度(7)


第四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一種定限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附隨性。
2、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3、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滅失、毀損,而受有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即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得就該賠償金行使其權利。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二、擔保物權的分類
為便于了解不同擔保物權的特點,可依不同標準對擔保物權作如下分類:
1、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是意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2、優先性擔保物權與占有性擔保物權。抵押權屬于優先性的擔保物權,質權和留置權是占有性的擔保物權。
3、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與權利擔保物權。
4、登記擔保物權與非登記擔保物權。
5、固定財產擔保物權與非固定財產擔保物權。
第五節 占有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事實。其中,對物為管領之人,稱占有人;被管領之物,稱占有物。
占有的構成要件:1、占有的客觀要件,即須有占有人的占有行為存在。2、占有的主觀要件,即須占有人主觀上有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類
1、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本權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為的占有。無權占有,又稱無權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權或說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2、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無占有的權源而誤信有正當權源且無懷疑地占有。惡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源,或對是否有權源雖懷疑而仍為占有。
3、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質而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狀態無避免他人發現的意思。如佩帶珠寶出入社交場所。隱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曉而藏匿,不公示于眾的占有。如小偷將贓物藏匿。
4、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為的占有。如通過贈與而取得占有。強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為的占有。如搶奪他人財物。
5、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如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如借用人對借用物的占有。
6、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實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如質權人、保管人對質物、保管物的占有。間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對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的占有。如出質人、寄托人對質物、保管物的占有。
(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獲得對于物的事實上的管領。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繼受取得。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如買賣;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樹上果實落人鄰人院內;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如搶奪他人財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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