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民商法律制度(9)


第五節 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生不受法律保護后果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訴訟時效的特征有: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地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提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不足2年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時效適用于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
(四)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起算 |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是指權利人已經現實地知道;“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權利受侵害人所處的環境有充分根據推斷他已經知道。 |
中止 |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暫時停止計算,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
法定事由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 |
|
中斷 |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
|
延長 |
由人民法院判定。 |
注意: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二、期間、期日
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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