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法二》輔導:城鎮土地使用稅(4)


第四節 減免稅優惠
大綱:
(一)熟悉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的基本規定
(二)熟悉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的特殊規定
一、減免稅優惠的基本規定:7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與房產稅一樣)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與房產稅一樣)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與房產稅一樣)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加工用地、生活用地、辦公用地不免稅)
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農副產品加工廠占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六)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使用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征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1.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2.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3.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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