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務相關法律》輔導:第八章(14)


第五節 公司其他有關制度
一、公司資本三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予以明確并載明,認足或募足資本的最低限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2、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這是資本確定原則的延伸。具體體現在: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
3、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
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一)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分配的法定順序是:①彌補虧損。②提取法定公積金。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④支付股利。即將所余利潤分配給股東。
提示: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法定公積金60萬,留存的法定公積金=100*25%=25萬,所以,可以轉增60—25=35萬資本。
三、公司債券制度
1、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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