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務相關法律》輔導:第八章(12)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公司設立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出資義務和責任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發起式方式設立的,公司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的實收股份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經理、監事會,即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
股東大會 |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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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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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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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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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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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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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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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 |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
《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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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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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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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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