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務相關法律》輔導:第七章(2)


第二節 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業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提示: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規定,并且只有對普通合伙人才適用。
(三)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指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協商一致所訂立的一種書面合同。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業財產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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