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輔導:資源稅(3)


第四節 稅目與稅額
一、資源稅的稅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氣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六)煤炭
(七)鹽
二、資源稅的稅額
(一) 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稅率,即固定稅額。
1、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單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資源狀況,參照該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上下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2、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09變動)
(二) 稅額確定的依據
1、 依據應稅資源的自然條件和經濟技術因素
2、 依據部分資源加工產品的稅負轉移情況
3、 依據鹽類產品的稅負變化情況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課稅數量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均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均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三)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礦產稅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稅率,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的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其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應用舉例-08單選】某煤礦2007年3月開采原煤400萬噸,銷售240萬噸;將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產選煤39萬噸,銷售選煤30萬噸,選煤綜合回收率30%,資源稅單位稅額5元/噸。該煤礦2007年3月應納資源稅( )萬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
解析:(1)銷售原煤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應納資源稅額=240×5+30÷30%×5=1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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