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稅《稅務相關法律》輔導:第四章(7)


(二)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P44)
1、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有兩種類型:一是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即行政機關依職權舉行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二是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即行政機關依申請舉行聽證。
2、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7、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并且,審核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例題】下列關于行政許可聽證的表述,正確的有( )。
A、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B、申請人提出聽證應當在告知后3日內提出
C、行政機關應當在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后20日內舉行聽證
D、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答案:D
解析: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三)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變更。變更屬于被許可人的權利,隨時可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要求。
2、延續。延續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這就是一種默視批準制度。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默視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初次許可和變更許可。
(四)行政許可實施的特別規定(P45)
實施《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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