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法二》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3)


三、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和滯納金的計算
(一)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
1.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
對于境外機車臨時入境、機動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至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2.已向稅務機關繳稅的車輛或稅務機關已批準減免稅的車輛。
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二)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
(1)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
其中,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未繳納車船稅的,前次繳稅年度設定為2006。
例:2005年1月買車沒有繳納車船稅每輛車380元車船稅,2009年繳納當年和往年稅款。2009年為當年,2007、2008為往年。
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380×(2009-2006-1)=380×2=760
當年2009年稅款=380
2009年共交稅款=760+380=1140
(2)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
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
其中,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為車輛登記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若車輛尚未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則應納稅月份數為購置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
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車輛登記年度-1)。
例:張某2007年3月購入轎車一輛,一直欠繳車船稅。當地轎車車船稅年稅額300元。直至2009年上交強險時,保險機構計算車船稅為:?
往年(2007年、2008年)補繳=300×10/12+300×(2009-2007-1)=550(元);
當年(2009年)應繳=300元;合計納稅550+30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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