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城鎮土地使用稅(11)
更新時間:2010-03-09 0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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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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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耕地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
A.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3個月
B.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6個月
C.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
D.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2年
答案:C
【解析】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四、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市(縣)管轄范圍內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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