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城鎮土地使用稅(9)


(三十)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于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占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說明: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生產供熱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例:某供熱企業占地面積80000平方米,其中廠房63000平方米(有一間3000平方米的車間無償提供給公安消防隊使用),行政辦公樓5000平方米,廠辦子弟學校5000平方米,廠辦招待所2000平方米,廠辦醫院和幼兒園各1000平方米,廠區內綠化用地3000平方米;2005年度該企業取得供熱總收入5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為向居民供熱取得的收取。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每平方米3元,該企業2005年度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A.8.4萬元
B.12.6萬元
C.14.4萬元
D.24萬元
【答案】B
【解析】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80000-3000-5000-1000×2)×3=21(萬元)
實納稅=21×[(5000-2000)/5000]=12.6(萬元)
(三十一)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的土地
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二)人民銀行自用的土地
(三十三)鐵路行業自用的土地
(三十四)國家直屬儲備糧、棉、糖、肉、鹽庫自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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