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詳解(4)
更新時間:2010-02-08 1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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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刑事訴訟中的有關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種類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三種。
(二)回避適用的人員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下應當回避:
1、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例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刑事訴訟當事人、回避、辯護、審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庭審期間被告人突發心肌梗塞死亡,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B.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公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C.不參與案件審理的現職審判人員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D.犯罪嫌疑人認為負責案件偵查的公安人員具有依法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訴訟當事人、回避、辯護、審理的規定。選項A,應當終止審理;選項B,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選項C,現職的公安、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充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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