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偷稅罪資料詳解


一、偷稅罪的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單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偷稅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納稅款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客觀方面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為偷稅: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繳納的稅款。
6、行為人實施上述偷稅行為之一,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包括:
(1)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兩年內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知、已收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10%以上的。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罪的量刑
1、納稅人犯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兩年內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3、扣繳義務人犯偷稅罪,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10%以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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