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資源稅概述資料(4)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課稅數量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均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均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三)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礦產稅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稅率,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的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其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應用舉例-08單選】某煤礦2007年3月開采原煤400萬噸,銷售240萬噸;將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產選煤39萬噸,銷售選煤30萬噸,選煤綜合回收率30%,資源稅單位稅額5元/噸。該煤礦2007年3月應納資源稅( )萬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
解析:(1)銷售原煤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應納資源稅額=240×5+30÷30%×5=1700萬元
(三)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劃分不清楚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數量課稅。
(四)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
1.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的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定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應用舉例-08單選】根據資源稅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以未稅液體鹽連續加工固體鹽的稅務處理,正確的是 ( )。
A.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計算納稅
B.液體鹽移送環節不納稅,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時,按液體鹽移送使用數量計算納稅
C.液體鹽移送環節按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計算納稅,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時,不納稅
D.液體鹽移送環節按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計算納稅,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時,再按
固體鹽銷售數量計算納稅
答案:A
解析:注意題目中“未稅”。 納稅人以自產的(未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的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定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應用舉例-07單選】某鹽場2006年8月生產液體鹽25萬噸,銷售自產液體鹽10萬噸,將自產液體鹽15萬噸和外購液體鹽16萬噸加工成14萬噸固體鹽,全部對外銷售。該鹽場當月應納資源稅()萬元。(液體鹽和固體鹽單位稅額分別為3元/噸和12元/噸)
A.198 B.243 C.195 D.150
答案:D
解析:該鹽場當月應納資源稅=10×3+14×12-16×3=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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