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務代理實務》預習:導讀(4)


第四節 稅務代理的范圍和規則
一、稅務代理的范圍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
1.代辦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記賬;
4.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注冊稅務師還可以承辦下列涉稅鑒證業務: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二、稅務代理中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規則
(一)注冊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冊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的表述的。
(二)注冊稅務師執業,應當按照業務規程確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關報告。
注冊稅務師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冊稅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4.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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