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務代理實務第一章重點復習資料五
第五節 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
一、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熟悉)
(一)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
1、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前提
應當以雙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為前提,同時還要受代理人資格、代理范圍及委托事項的限制。
(1)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嚴禁代理違法行為,如偷稅、漏稅。
(2)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
(3)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
(4)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不能用口頭或其他形式來確立稅務代理關系。未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而擅自開展代理業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2、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程序及形式
(1)簽約前的準備階段
要協商委托目標、服務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
(2)簽約階段,即代理關系確立階段。
(二)稅務代理關系的變更(選擇題)
1、委托代理項目發生變化的。
2、注冊稅務師發生變化的。
3、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的。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有自然終止和非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非自然終止:在代理期內終止
委托方可單方終止,稅務師事務所也可以單方面終止,都有具體情況。
要注意把握各自的三種情況,可能出選擇題。
二、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追究。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從《民法通則》和《征管法》的角度來追究。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
(2)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使其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三)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以前考過。
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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