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稅《稅法二》第一章復習重點八


五、不準予扣除的項目(掌握)13項
主要的考點是客觀性的選擇題,和準予扣除的項目放在一起做選擇;
如果是計算性質的題,按直接法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不用計算,因為是不得扣除的項目;按調整法計算時作為納稅調增項目。
(一)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行政性罰款
(四)各項罰款、罰金、滯納金
(五)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和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
(七)各種贊助支出――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八)擔保支出
(九)回扣支出
(十)準備金(十一)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舊費用和修理費處理
(十二)房改房出售損失
(十三)其他支出
例題(多選題)(2007年考題)依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下列各項準予稅前扣除的是( )。
A.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
B.金融保險企業代銷國債業務發生的人員培訓費
C.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出租的待售開發產品的折舊費
D.已出售給職工個人,并且職工已辦理產權證明的住房折舊費
答案:B
解析:選項A屬于非法支出,不得扣除;選項C,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待售開發產品按規定轉作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并準予在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轉作本企業經營性資產和臨時出售的待售開發產品,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選項D,企業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自職工取得產權證明之日,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關房屋的折舊費。
六、虧損彌補(計算題)
1注意.稅前5年的補虧期的確定,從發生虧損的下一年開始算起連續5年。
2稅務機關查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用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3、分立、兼并(合并)、股權重組的虧損彌補
4、免稅所得的彌補(選擇題)
5、聯營企業的虧損(選擇題):聯營企業的虧損,即先補虧后交稅再分配;投資方不得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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