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契稅復習資料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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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減免稅優惠
一、契稅減免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7.對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新增)
二、財政部規定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對拆遷居民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例題?、下列項目免征契稅的有( )。
A. 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購買的住房
B.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生產的。
C.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
D.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E. 城鎮職工按規定購買公有住房
答案:BC
解析:選項A,是酌情減免,并不一定是免征;選項D,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應交契稅;選項E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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