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二精選復習資料印花稅(五)
計稅依據、稅率和減免稅優惠
一、計稅依據(掌握)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法。
大部分是全額的,少量是余額的。
不用考慮合同中是否含稅的問題,合同金額是多少,就按多少計稅貼花。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均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
易貨合同應看成既購又銷兩份合同。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應按照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數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例如:如果100萬的貨物換100萬的原材料,那么應按200萬計稅貼花。100萬的貨物換99萬的原材料,應按199萬的0.3‰按購銷合同貼花。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分別簽訂了兩份合同 : 一是以貨換貨合同, 甲公司的貨物價值 200 萬元 , 乙公司的貨物價值150 萬元; 二是采購合同 , 甲公司購 買乙公司 50 萬元貨物 , 但因故合同未能兌現。 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 () 。
A.150 元 B.600 元 C.1050 元 D.1200 元
答案:D
解析:以物易物合同應按購銷金額合計計稅貼 花 , 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產生納稅義務 ,. 不論合同 是否兌現 , 均應貼花。應納印花稅 =(2 00 +150+50) × 0.3%=1200 元。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根據原材料的提供方、材料費和加工費是否分別記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例題、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 雙方簽訂的加工承 攬合同中分別注明加工費 40000元 , 委托方提供 價值 60000 元的主要材料 , 受托方提供價值 2000 元的輔助材料。甲企業此項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A.20 元 B.21 元 C.38 元 D.39 元
答案:B
解析:.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的加工承攬合同 , 印花稅以受托方提供的輔料與加工費合計數為計稅依據 , 應納印花稅 =(2000+40000) × 0.5%=21 元。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例題、某建筑公司與甲企業簽訂一份建筑承包合同 , 合同金額6000萬元 (含相關費用 50 萬元 ) 。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又將其中價值 800萬元的安裝工程轉包給乙企業 , 并簽訂轉包合同。該建筑公司應繳納印花稅 () 。
A.1.785 萬元 B.1.80 萬元 C.2.025 萬元 D.2.04 萬元
答案:D
解析:分轉包合同計載金額,應納印花稅 = (6000+800) × 0.3%=2.04 萬。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6)貨物運輸合同時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例題、某運輸公司與某生產企業簽訂一份運輸合同,將一批貨物從甲地運往乙地,合同分別記載應收取運輸費30萬元、保險費10萬元、裝卸費14萬元。運輸公司該次運輸業務應繳納印花稅( )元。
A.150 B.120 C.200 D.270
答案:A
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的金額、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稅率為0.5‰。所以,該運輸公司應納印花稅=300000×0.5‰=150 (元)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①有貸款合同,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沒有合同的,按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②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③對借款方以財產作低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④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例題、某企業2004年簽訂了如下經濟合同:與銀行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0 萬元;與甲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合同總金額為200萬元,其中研究開發費80萬元。該企業2004年度應繳納印花稅( )元。
A.466
B.460
C.700
D.706
答案:B
解析:應繳納印花稅=200×0.05‰+(200-80)×0.3‰=100+360=460(元)
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啟用新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凡 “ 資金賬簿 ” 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不再計算貼花。
4.在確定合同計稅依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1)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的。
對于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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