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復習資料:轉讓支付額


轉讓支付額
1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所得。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52頁例:2002年1月1日,甲公司以貨幣資金100萬元向乙公司(全資子公司)投資。2005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轉讓支付額180萬元,其中屬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金額為60萬元,超過投資成本的金額為20萬元。按照現行規定,屬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60萬元應按股息性質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超過投資成本的20萬元應按投資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析:假設甲適用所得稅率為33%、乙適用所得稅率為15%
180萬元(分解為):60萬元(屬于兩個累計)-股息性所得,補稅(地區稅率差);
120萬中:有100萬是成本,超過成本的20萬為轉讓所得,應全額交稅。
則本題應納所得稅額=60÷(1-15%)×(33%-15%)+20×33%
2.(持股比例小于95%)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接上例如果是持股比例在95%以下,則60萬和20萬都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全額交稅。
如果發生的是轉讓損失52頁例:假定2006年12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轉讓支額為130萬元,其中屬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金額仍為60萬元,則另外的30萬元為轉讓虧損額。即130萬元(分解為):60萬屬于股息性所得,應計算補稅;70萬中100萬為成本,證明發生轉讓損失30萬,30萬的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扣除限額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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