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復習資料:向供貨方收取的征稅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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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征稅問題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照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不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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