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輔導第三章(20)
二、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1、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上述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3、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
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三、應稅與非應稅劃分
四、稅率???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五、計稅依據
(一)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三)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四)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五)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七)對改變征稅環節的,商業零售企業銷售以前年度庫存的金銀首飾,按調整后的稅率照章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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