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一》重點復習資料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一)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三)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四)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應用舉例.某金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5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金項鏈20條,每條新項鏈的零售價格為2500元,每條舊項鏈作價800元,每條項鏈取得差價款1700元;取得首飾修理費2270元。該金店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稅額( )元。應納消費稅為( )元
應納增值稅=(1700×20+2270)÷(1+17%)×17%=5270元
應納消費稅=1700×20÷(1+17%)×5%=1452.99元
(五)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七)對改變征稅環節的,商業零售企業銷售以前年度庫存的金銀首飾,按調整后的稅率照章征收消費稅。
【應用舉例】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2002年4月向消費者個人銷售金銀首飾取得收入58950元,銷售金銀鑲嵌首飾取得收入35780元,銷售鍍金首飾取得收入32898元,銷售鍍金鑲嵌首飾取得收入12378元,取得修理清洗收入780元。該企業上述業務應納消費稅為( )元。(金銀首飾消費稅率為5%)
A.4048.29
B.5983.16
C.4081.62
D.0
答案:A。
解析:應納消費稅=(58950+35780)÷1.17×5%=4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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