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一復習資料代收代繳稅款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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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繳稅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如果受托方沒有按有關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或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就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罰款的法律責任。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直接銷售,按銷售額計稅補征;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凡是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
條件:回購企業在委托聯營企業加工卷煙時,除提供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提供稅務機關已經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經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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