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第二章(11)


五、稅款征收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二)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5.代扣代繳
6.代收代繳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種征收方式與企業會計核算的關系。
(三)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兩項:商品、貨物。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
①逃避納稅義務,限期繳納,限期內轉移、隱匿財產等;
②欠稅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繳納稅款、滯納金而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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