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輔導第二章(10)
更新時間:2009-11-16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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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按規定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內容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
(三)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筑安裝企業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對外銷售,在移送環節征收增值稅
(五)集郵商品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六)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七)執罰部門和單位拍賣查處商品,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不予納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八)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九)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是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09新增)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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