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輔導第二章(9)


三、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征稅規定: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項目 |
混合銷售行為 |
兼營行為 |
含義 |
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
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
特點 |
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
稅務處理 |
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
特殊規定 |
(1)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限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處理(09新增)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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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點 |
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營業稅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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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1、 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2、 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3、 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一種稅 兼營的納稅原則是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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