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五章(4)
第三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1、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特征:(1)用益物權是限定物權。(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定限物權。(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以對物之占有為前提。(4)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用益物權的種類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四類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另外《物權法》還宣示性地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例題】屬于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有( )。
A.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B.抵押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土地承包經營權
E.地役權
答案:ACDE
解析: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然資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2、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3、宅基地使用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
四、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在地役權關系中,“需役地”與“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鄰為必要,即使不相毗鄰,亦可成立地役權。
特征:(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2)地役權具有從屬性;(3)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物權;(5)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
提示:其從屬性表現在: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地役權不得從需役地分離出來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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