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三章(4)
二、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四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實體。
2、行為。行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中的重要部分,指民事主體為產生變更消滅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活動,如債之給付、要約之承諾等。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勞動創造,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成果。它的表現形式有: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科學發現、商標等。
4、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
(一)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有些是民事法律規范直接規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圍內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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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利益性質 |
財產權 |
以實現財產利益的自由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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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 |
以實現人身利益的自由為內容、與權利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如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榮譽權等)和身份權(親權、配偶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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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作用方式 |
支配權 |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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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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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
依單方行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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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 |
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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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權利的實現方式 |
絕對權 |
無須通過義務人的行為,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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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權 |
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義務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如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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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依存關系 |
主權利 |
在相互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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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 |
在相互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以主權利為存在前提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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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 |
既得權 |
成立要件已全部實現的權利。一般的權利都是既得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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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權 |
成立要件未完全實現的權利。如附延緩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即屬于期待權 |
(二)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四、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1、事件又稱法律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如:戰爭(來于社會);雪災(來于自然);實效的規定(來于時間的流逝)。
2、行為又稱法律意義的行為與當事人意志有關,且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后果的那些行為。
(1)表意行為: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當事人實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非表意行為: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主要包括事實行為。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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