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二》復習資料:利息所得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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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整理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復習資料詳細信息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包括銀行結算賬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具體規定:
(一)除國家規定外的其他專戶存款
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用于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于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
(二)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三)外籍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了解)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利息
個人結算賬戶的利息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補充:免稅的所得:
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208頁一2、
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三險一金的個人帳戶利息:210頁17
八、財產租賃所得
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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