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答疑精選(一)
一、[問題] 請問運費到底要如何才能抵扣進項。比如某日化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50萬元、增值稅25.5萬元;從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購進已稅香水,取得普通發票,注明金額為28.41萬元,全部領用生產化妝品;支付購貨運費10萬元、裝卸費0.5萬元,包括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香水支付的運費3萬元,并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的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費發票。
解答:你好,
運費的抵扣問題的確很復雜。注意:納稅人購進(包括進口)固定資產(東北老工業基地除外),免稅貨物(免稅農產品除外)其支付的運輸費,即使取得合法的運費發票,進項稅也是不得進行抵扣的。見教材101頁(9)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廢舊物資支付的運輸費,取得合法的運費發票,運費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非固定資產、免稅農產品),取得合法運費發票,運費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具體請看教材98頁(5)及101頁(9)
二、[問題] 營業稅中裝修裝飾業提到車,船,飛機等的裝飾裝潢活動也包括在內,不是車的修理裝潢要交增值稅么?
解答:你好,
關于車輛的裝潢在征稅上的確是很有爭議。
一般認為對于增值稅納稅人,如:汽車修配修理廠發生的裝潢活動往往征收增值稅。
而對于營業稅納稅人,如:主營汽車清洗、打蠟單位發生的裝潢活動往往征收營業稅。
三、[問題] 進口卷煙確定比例稅率的公式:(關稅完稅價格+關稅+0。6)/(1-30%) 請問:計算應納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0。6)/(1-適用消費稅稅率) *數量*適用消費稅稅率+定額稅,這有政策依據嗎?這不是考慮了2次定額稅。
解答:你好,
財稅[2004]22號
海關總署:
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二)、依據上述確定的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計算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稅額。
1、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2、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請遵照執行。
四、[問題] 某企業9月購入一批貨物,取得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價款200萬,貨款及稅款已支付,銷貨方保證下月10前把貨物發出。請問能計入9月份的進項稅么?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丁企業為建筑安裝企業。2006年3月甲以100萬平方土地使用權與丁企業合資建房。甲土地使用權(2002購入價1800萬元)按市場價作價2480萬元,合同規定房屋建成后按5:5分成。本月完成,工程建筑成本4960萬,甲獲得50%房屋所有權,甲將其中的70%作為廠房使用,30%出售,取得銷售收入1500萬;丁獲得50%房屋所有權,將40出售,取得銷售收入2480萬元,60%作為辦公室使用。請問甲、丁企業的營業稅分別是多少?
解答:你好,
9月份是否能計進項稅,關鍵要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在9月份通過認證,如果通過認證就可以抵扣。
你的第2個問題屬于合作建房,比較復雜。基本規定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丁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丁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甲企業應納營業稅=(2480-1800)×5%+1500×3%=79萬元
丁企業應納營業稅:由于自建自售,所以首先計算建筑勞務營業稅:4960×(1+成本利潤率20%)/(1-3%)×(50%+50%*40%)*3%=128.86萬元自建自用房產的建筑業勞務不征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由于丁企業分得部分的40%對外出售,售價為2480,所以丁企業分得的房屋的價款為2480/40%=6200萬元該合作建成的房屋的總價款是6200÷50%=12400萬元丁分給甲的50%,應視同銷售計算營業稅,所以丁企業轉讓不動產應納營業稅=(12400×50%+2480)×5%=434萬元丁企業應納營業稅合計=128.86+434=562.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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