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各章匯總,比教材更簡練


本文分享了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各章匯總,精煉11章核心內容,從增值稅到關稅,提煉高頻考點與解題邏輯,幫助考生快速掌握稅法一核心框架,節省50%復習時間。
第二章 增值稅
一、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基本規定
1.進口: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代理進口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2.資管產品:資管產品管理人
3.承租、承包、掛靠: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4.建筑合同: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第三方為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1.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2.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納稅人分類
1.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1)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2)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時,有扣除項目的,其應稅行為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況
(1)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單位和個體戶。
(2)必須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其他個人(自然人)。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規定
(一)銷售貨物
1.銷售:有償轉讓所有權。
2.貨物: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
不包括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1)陸路運輸服務。
(2)水路運輸服務(包括程租、期租業務)。
(3)航空運輸服務:
①包括濕租業務、航天運輸服務。
②包括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
(4)管道運輸服務。
(5)其他:
①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
②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2.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
(2)郵政特殊服務。
(3)其他郵政服務。
(四)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利用固網、移動網、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及出租出售寬帶、波長等網絡元素。
2.增值電信服務:提供短信、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
(五)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2.安裝服務:包括固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擴容費等。
3.修繕服務。
4.裝飾服務。
5.其他建筑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等。
(六)金融服務
1.貸款服務:
(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融資性售后回租、罰息、票據貼現等取得的利息。
(2)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保底利潤,征收增值稅。
(3)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
3.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七)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1)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2)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4.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包括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1)融資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務。
(2)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3)將不動產或飛機、車輛等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于發布廣告屬于租賃服務。
(4)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屬于不動產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翻譯服務、市場調查服務屬于咨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按照商務輔助服務征收增值稅。
9.其他現代服務:
(1)納稅人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修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征收增值稅。
(2)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按照其他現代服務征收增值稅。
(八)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2.教育醫療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3.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4.餐飲住宿服務:
(1)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2)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餐飲住宿服務征收增值稅。
5.居民日常服務。
6.其他:植物養護服務屬于其他生活服務。
(九)銷售無形資產
1.范圍: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如連鎖經營權、代理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2.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十)銷售不動產
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三、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9.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關于視同銷售的總結】視同銷售貨物和視同銷售服務的差異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不納增值稅;
2.自產貨物作為職工福利——視同銷售納增值稅。
3.無償提供公益事業的服務——不納增值稅;
4.自產貨物無償贈送公益事業——視同銷售納增值稅。
【說明】一般的公益捐贈貨物,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向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捐贈,不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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