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稅務師《法律》高頻考點:第十七章民事訴訟法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稅務師《法律》高頻考點:第十七章民事訴訟法,本章理解與記憶難度較高,主要考點內容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共同訴訟等。
2024稅務師《法律》高頻考點:第十七章民事訴訟法
【高頻考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包括:①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以及與財產關系相聯系的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爭議糾紛。②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糾紛。③其他因經濟關系所發生的糾紛。
2.因勞動關系引起的糾紛,法律明文規定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3.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引起的糾紛,包括法律明文規定應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
二、管轄的種類
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或者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級別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注意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3)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例外規定
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⑤被告一方被注銷戶籍。
【注意】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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