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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稅務師法律章節考點分布:第十四章破產法

更新時間:2024-08-15 10:32:32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38收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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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稅務師法律章節考點分布:第十四章破產法,本章為重點章節,考點較多,大多數考點需要充分理解,部分考點需要死記硬背,復習難度較大,需要高度重視。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稅務師法律章節考點分布:第十四章破產法,本章為重點章節,考點較多,大多數考點需要充分理解,部分考點需要死記硬背,復習難度較大,需要高度重視。

2024年稅務師法律章節考點分布:第十四章破產法

第二節 破產程序

【高頻考點】破產申請(★★★)

1.債務人申請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申請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提示】債務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且未清償債務的情形下,債權人以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為由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法院應予受理。但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的除外。

3.依法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提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畢情形下已經成立的清算組,以及應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負有啟動清算程序的清算義務人。

4.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破產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高頻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受理時限

1.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法院提出。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3.債務人收到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裁定后,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4.債務人或對債務人企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0條的規定做出是否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

5.有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二)受理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

1.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除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外,管理人成為債務人財產的實際控制者,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2.發出破產申請受理的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三)不予受理或駁回

1.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破產申請的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經審查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等情形,即沒有達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界限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高頻考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相關人員的義務

1.債務人及有關人員的義務

(1)為防止債務人以清償為名轉移或轉讓企業財產,保障所有破產債權人都能夠得到平等清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③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

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與執行程序的中止

1.保全措施

(1)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采取的保全措施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②對債務人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2)破產申請受理后,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四)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在原審人民法院)。

1.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2.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3.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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