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稅務師稅法二考點串講: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24-06-12 07:5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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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稅務師稅法二考點串講:第二章個人所得稅,本章要注意稅收優惠和應納稅額計算的理解和運用,歷年考題分值占比在15-30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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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稅務師稅法二考點串講: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征稅對象
稅目 | 具體規定 |
工資、薪金所得 (任職、受雇、非獨立勞動) |
1.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注意】關鍵看車屬于誰?屬于公司的按“工資、薪金所得”,屬于個人的按“經營所得” (2)營銷活動中,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的營銷業績獎勵 【注意】如果是非雇員,按“勞務報酬所得”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 (4)個人按照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 【注意】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稅 2.不予征稅的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
勞務報酬所得 (非雇傭、獨立勞動) |
1.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的應稅所得 2.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屬于勞務報酬性質 【注意】在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3.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
稿酬所得 | 1.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2.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 3.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征稅的問題: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與當月工資收入合并→“工資、薪金所得” (2)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 4.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1.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 4.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 |
經營所得 |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1)承包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工資、薪金所得” (2)承包人對企業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經營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1)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車屬于個人) (2)個人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 |
財產租賃所得 | 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注意】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 |
財產轉讓所得 |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量化資產股份轉讓所得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轉讓時,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2.個人自有住房轉讓所得 (1)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新增)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稅 |
偶然所得 | 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取得的受贈收入 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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